歐盟有關家用烤箱與抽油煙機的新能源標簽:《委員會授權法規 (EU) No 65/2014》 (14B-004)
在 2014 年 1 月 31 日,歐盟委員會 (European Commission) 采納《委員會授權法規 (EU) No 65/2014》(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No 65/2014),補充《指令2010/30/EU》(Directive 2010/30/EU) 有關家用烤箱與抽油煙機的能源標簽內容。
該法規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開始生效,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。
范圍
《法規 (EU) No 65/2014》就以下產品設立標簽與提供產品補充信息的要求:
• 家用電子和燃氣烤箱 (包括與廚灶結合的烤箱款式),
• 家用電子抽油煙機,
包括售予非家居使用的款式。
《法規 (EU) No 65/2014》不適用于:
• 并非采用電力或燃氣運作的烤箱,
• 備有「微波加熱」功能的烤箱,
• 小型烤箱 (烤焗空間闊度與深度 < 250 毫米及高度 < 120 毫米),
• 便攜式烤箱 (產品質量 < 18 千克,并不屬于嵌入式安裝的款式),
• 儲熱烤箱,
• 以蒸氣主要加熱的烤箱,
• 僅使用「第三類」燃氣 (丙烷 [propane] 及丁烷 [butane] ) 運作的烤箱。
一般要求 (由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 日)
《法規 (EU) No 65/2014》指明:
• 標簽格式與內容,以及提供標簽的途徑,
• 產品單張內容與提供產品單張的途經,
• 技術文件內容,
• 在廣告及技術推廣材料中包含能源效益級別的條款,
• 在不能親睹產品實物的情況下 (例如遙距銷售),則須向最終使用者提供有關信息。
備注:《法規 (EU) No 65/2014》與近期的《法規 (EU) No 66/2014》(Regulation [EU] No 66/2014) 一同實施有關家用烤箱、抽油煙機及爐盤的生態設計要求。
之前有關家用電子烤箱能源標簽的《法令 2002/40/EC》(Directive 2002/40/EC) 將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被廢除。